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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奖励政策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20年5月7日 00:00


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湘潭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奖励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湘潭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培植财源税源、深挖增收潜力、探索增收渠道,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奖励政策措施。

一、对县市区、园区的财政奖励政策

按照“保存量、奖增量”原则,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对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实行增量奖励政策,以上年度地方税收收入完成数为基数,完成税收收入基数且增长幅度在年初确定的税收增长目标之内的,超过基数部分的市级实得额按70%奖励园区;超过年度税收目标增幅的,超过部分的市级实得额100%奖励园区,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园区提高收入质量,增强后续发展能力。对雨湖区、岳塘区实行增量奖励政策,超过年度税收目标增幅的,超过部分的市级实得额100%奖励城区,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区增强后续发展能力。对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奖励政策,在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

二、关于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的奖励政策

1.对网络货运经营企业税收贡献奖励

企业网络货运经营业务季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90%、100%给予奖励;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给予奖励。财政奖励按季度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年度总额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上述对应的比例进行年度汇总结算,对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

2.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缴税收奖励

网络货运企业提供实际货物运输的会员(小规模纳税人),由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运输业务增值税,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相应运输业务的进项税额,按代缴增值税市以下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网络货运经营企业,由其返还小规模纳税人或在其支付运费时给予增补:季度实缴增值税总额达到15万元(含)-75万元、75万元(含)-150万元、1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90%、100%给予奖励。财政奖励按季度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代缴增值税年度总额6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上述对应的比例进行年度汇总结算,对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

3.对网络货运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市级财政奖励政策

(1)对2016年以来首次获评全国“网络货运”骨干品牌企业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部级试点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省级试点企业按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同时满足前三项条件,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不重复奖励。

(2)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综合监测评估排名位于我市第一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时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不重复奖励。

上述第1、2条政策中未包括各税种省级分享部分。省级分享部分由市级另行向省级争取,资金到位后原则上比照市级办法,全部用于奖励企业。

三、关于跨区域股权转让及高管人员薪金申报纳税的奖励政策

鼓励上市企业上市前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后非公开发行的自然人股东在湘潭转让股权,奖励标准参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办发〔2020〕5号)文件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上市需要成立的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在潭的中央和省属国企、金融保险企业、上市公司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人员将在潭以外取得的个人收入到湘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潭以外收入所缴个人所得税市级实得额100%奖励给个人,省级分享部分由市级另行向省级争取,资金到位后原则上比照市级办法,全部用于奖励个人。

四、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奖励政策

1.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后当年产生的税收市级实得额全额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2.总部企业增长奖励。支持现有的总部企业做大做强,以上年度缴纳的税收市级实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90%奖励给企业。

3.电商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互联网区域性结算中心和运营中心在湘潭缴纳税收的,有关财政奖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五、关于支持废旧钢材利用的奖励政策

(一)鼓励废钢加工类企业扩大产能,年加工达到100万吨的生产企业,享受以下政策奖励:

1.企业在本市所缴税收贡献在2000万元及以上至3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5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的市级及以下实得额的85%、88%、90%,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奖励。

2.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次月将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拨付给企业,年终再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按协议约定比例据实结算,并于次年一季度将产业扶持结算资金拨付给企业。

3.市财政据实将上月和上年度拨付给企业的产业扶持资金市级部分,即时拨付给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4.若企业年度税收贡献低于2000万元,则应退还全部扶持资金,逾期须按月支付滞纳金。

5.各级税务部门全力支持企业合法开具发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支持发展废旧钢材交易平台。鼓励建立规模化的废旧钢材交易平台,对年收购量达到250万吨以上的,支持其申请相关省市奖励政策,经批准后实施。

六、支持生活服务业的发展

为科学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后续影响,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对从2020年1月1日起首次购买商业门面和办公用房(含写字楼),在当年度营业并且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按当年所缴税市级实得额(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款,不含门面交易契税)全额奖励给注册经营户。

七、其他有关事项

1.各类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2.政策执行时间暂定2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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