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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时引发的侧翻----赔!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5年3月28日 00:00

        

案 情

 
肖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朋友行驶,刘某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时,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肖和朋友二人受伤。

双方就两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
 

 

证 据

律师搜集的证据表明:
刘某超车过程中,肖某电动自行车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米左右,刘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

刘某同时承认,超车时为五档,迎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刘某称感觉危险。

事发现场道路平坦,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辆经过。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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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认为:
1,刘某驾驶摩托车超越肖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其车速较快。

2,刘某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且感到可能存在危险,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未尽谨慎驾驶
的注意义务。

3,公安事故责任证明虽未能证实两车有发生过碰撞或刮擦,但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的时间正是刘某超车时。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司法证据原理,应当认定刘某的超车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肖某电动自行车侧翻构成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4,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存在过错,对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肖某的朋友,作为成年人违法乘骑电动自行车,对损害后果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5,具体责任分解建议:刘某对肖某和朋友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0%),肖某和其朋友对自己损失承担次要责任(30%)

裁判结果与基本法理
1,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堪称经典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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