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部分股权收购,应该履行法定程序排除优先购买权。
2、对控股权收购,应该掌握目标企业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状况。
公司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成功后,可能收购方要依法承担目标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包括对外的保证责任。收购方可以通过锁定条款约定:转让方对未提示的有关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对特定资产收购,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存在权利瑕疵的特定资产将有可能导致收购协议无效、收购方无法取得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存在过户障碍或者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
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兜底条款。
签订排他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不公开条款、锁定条款及费用分摊条款等等,防止转让方擅自与第三人再行协商出让或者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