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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税】逐条解读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7年8月22日 00:00

 说文解税】政策解读

 

 

2017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0号公告,公告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就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运输业务抵扣燃油和通行费、其他个人委托出租房屋、金融机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以下是政策原文和德新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

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德新解读】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对照总局2016年29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按照总局216年29号公告享受免税政策的,必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和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外),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29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三是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详见29号公告)第八、九、十条要求的各项材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应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德新解读】本条款针对的是无车承运业务或挂靠业务,解决运输合同签约人和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该项运输业务实际发生的燃油和通行费抵扣问题。本文出台前,在运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的情况下,被挂靠公司也就是运输公司往往以统一购进加油卡,在支付实际从事运输车辆运费时,按一定比例以加油卡金额抵顶运费。但实际上该项运输业务已经发生,或者是抵顶运费的加油卡占运费比例过高,从而产生部分司机以“折扣价”转让或转售手中加油卡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由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自行加油,然后以运输公司名义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加油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操作困难,普通加油站无法开具,可能需要到加油站所属公司本部开,同时也会出现实际加油数量和最终发票开具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本文出台后,应该是认可了运输公司统一采购燃油做法,允许运输公司自行采购成品油和道路通行ETC充值,对于实际用于运输服务的支出,由运输公司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在成品油进项抵扣后如何判定成品油支出是否为运输业务中实际发生,在后续操作中尚存在一定难题。这一条款并不能解决运输公司虚增成品油进项这一问题。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德新解读】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果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这里的代开地税机关为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如果有人以代开人身份证所示户口不是本地的为由拒绝代开,那就是对政策的错误理解。对于其他个人委托中介机构等出租的,本条款明确可由受托代为代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对于这种情况,代开发票的地税机关为受托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德新解读】本条明确了贴现业务、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问题。从2018年1月1日起,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存在转贴现业务,由转贴现机构按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个例子:A企业销售货物收到一张票面金额100万的商业汇票,由于急于收回资金,将该汇票向B银行进行 贴现。银行在收取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剩余的贴现金额付给A企业,并就收取的贴现利息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B银行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C转让的行为,就是转贴现。则转贴现时,由C机构向B银行按转贴现利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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