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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快递企业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4年5月12日 00:00


        导读:“营改增”后,基层国税机关发现,由于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交易行为不规范、获取经营信息困难......

  “营改增”后,基层国税机关发现,由于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交易行为不规范、获取经营信息困难、核定征收品目困难、税源管理难度增大和发票管理风险增大等原因,民营快递企业税收管理难度很大,建议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随着网购的普及,快递行业实现了高速发展,特别是民营快递企业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营改增”不断推进,快递行业纳入了国税机关正常管理。但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加强快递行业税收管理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总体来看,民营快递企业的税收之所以难管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是从业人员素质较跟不上。由于民营快递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普遍不高,行业技术含量低,初始资本投入较少,容易进入,并且廉价劳动力市场充足,因此导致民营快递市场很不规范。另外,国家对民营快递企业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真空”,有些企业仅追求短期效益,管理松散,人员流动性大。 

  二是交易行为不规范。由于民营快递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企业日常交易难以通过物流信息系统真实反映,现金交易较为普遍,且快递收费标准、金额未在单证上注明。同时,民营快递公司多是来自网络购物,通常只向消费者提供货物发票,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发票开具信息掌握快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三是获取经营信息困难。目前民营快递行业有品牌加盟的,有自建网点的,也有疏松同盟的,在经营范围上有专做国际件的,有经营海内件的,有专做市内速递的,另外还有只是收货转给管道完成送达的,甚至还可以代收货款。经营方式的千差万别造成税务机关获取快递行业各个网点的经营信息难度很大。 

  四是核定征收品目困难。快递业在实际运营中,存在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业务交叉的情况。省局虽然通过政策指引的形式明确了同城(同一地级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属于物流辅助业,不在同城(同一地级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提供函件、包裹运送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但是,由于快递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特殊性,跨区域、跨业态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造成判定是否属于同城业务标准的不规范,存在分拣中心所在地、寄件方所在地、收件方所在地等判定标准的不确定。 

  五是税源管理难度增大。在快递行业跨区域、跨业态经营的现实情况下,无论是自营式的快递公司还是加盟式的快递公司,都是收寄方和派送方的双重身份,快递行业在异地取件管理中,由总部与客户作结算并开票,总部指派当地分部开展寄运,收入由总部在各地分部之间做统一调配。如果不能实行全网抵扣,分部将因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少计销项税额,而这部分税源将有可能转移到总部所在地区。 

  六是发票管理风险增大。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规模很小,发票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快递行业的工作流程是客户网上付费,快递公司通知就近的收件员上门收件。在发票管理中既存在小件速运客户不要求开发票的问题。同时,客户如需发票用于抵扣,快递公司需将发票开出后交予收件员带给客户,因此另一方面存在收件员先到网点取票,再去收件,发票安全管理存在风险。 

  为了规范民营快递企业税收管理,笔者建议,除了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发票管理外,应着力加强行业基础管理。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应该对本辖区内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漏征漏管户及时纳入正常管理;结合已登记信息、纳税情况,与实地摸查情况进行详细数据比对;对情况难以在本地查清的,发函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掌握一手资料,相应作出补税、处罚等处理,进行规范。 

  同时,应加强行业源头控管。完善快递公司各层级税收管理办法,畅通信息沟通、传递渠道;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要求总公司将其与各地签订加盟协议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通知各层级加盟地税务机关;强化各加盟单位与总部快递单据的领用以及开具情况的核查,即时将核查结果传递到各加盟地税务机关,便于各加盟地税务机关掌握涉税情况。 

  另外,应加强行业过程监控。根据总部提供的加盟协议,各加盟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当地各加盟单位纳入正常管理;强化对经营中快递单据的管理,要求加盟单位将从总部领取快递单据情况定期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随时把握其业务经营情况,避免不开具发票造成的税款流失。在此基础上,应依据行业特点,尽快建立完善快递行业税收风险模型,通过剖析从业人员、运输车辆、收费标准、经营场所面积等经营指标,运用数学模型,得出营业收入预警模型,结合快递业不同品牌效应的个体差异,评定纳税人营业收入,加大行业风险监控频率,应对部门加大税收评定和稽查力度,促进纳税遵从,规范快递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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