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湖南某科技公司与南通某磨床厂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科技公司向磨床厂购买平面磨床1台,单价为16900元,科技公司预付6900元,余款货到付清;磨床厂负责送货到湖南工业大学。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先后汇款16900元,磨床厂也依约交付了磨床。同年8月5日,科技公司因设备质量问题,委托广州一物流公司将设备托运回磨床厂的投资人黄某。此后,磨床厂迟迟不退还货款,科技公司不得不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6900元。
案件审理中,科技公司提供了物流公司出具的运单信息查询单,证明磨床厂投资人黄某已于2010年8月13日上午签收了退货。但黄某对此却予以否认,认为并未收到退货。科技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提供黄某签收退货的原始凭证,但物流公司无法提供。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运单信息查询单只是货物运输信息在物流公司的内部记录,不能以此认定物流公司已将货物交给收货人黄某。科技公司此外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磨床厂已收到退还的机器,故判决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磨床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今,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网上交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买卖双方会选择委托物流速递公司完成交易标的物的给付。法官提醒,委托物流速递公司寄送货物,应当及时确认对方是否收到,并向物流速递公司索取对方签收物件的凭证,以防止交易纠纷。通讯员金永南 洪峰
记者吴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