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连庆
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近期,某客户与我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其在我司仓库中储存一批服装共计200箱,储存期是两个月。如今合同即将到期,我司提前通知该客户提取货物,但是按照他原先留下的联系方式已经联系不到该客户。现在,我司仓储业务正处旺季,已经有多个客户联系合作,为了使我司在仓储到期后尽可能减少损失,如何妥善处理这种到期无人取货的情况?
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连庆:
根据贵司的描述,我们了解到贵司想咨询的问题是:仓储合同储存期届满,如果存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保管人应当如何妥善处理保管的货物?
我们建议贵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保管物:
1.提存
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全部仓储费,贵司需到期后返还保管物,但因客户的下落不明造成履行困难的,贵司可以选择提存这批货物,如果该批货物提存费用过高,贵司还可以依法对其拍卖或变卖后,提存所得的价款。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贵司应尽快再次书面催告客户提取货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故贵司在本案情形下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尽快向客户再发出一次通知,通知其储存期已届满,若一定期间仍未提取货物的,贵司有权将该批货物提存。
其次,如果客户逾期仍不提取货物的,贵司可将货物提存。目前,提存主要采用公正提存的方式,即贵司将该标的物提交给公正机构保存,从而消灭该仓储债权债务关系。
2.留置
如果客户未支付全部仓储费或者因延期已经产生了其他费用,并且当事人事先未约定排除留置,贵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选择留置这批货物。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贵司应书面通知该客户行使留置权。如果贵司与客户之间未事先约定留置该批货物后的债务履行期间,贵司应通知给予该客户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其次,贵司应持续占有这批货物。留置权成立后,贵司如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将有可能归于消灭。
最后,如该客户未在约定或贵司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债务的,贵司可以与该客户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方案供贵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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