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级别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原告申请异地法院管辖审理行政案件的意见》的新规:原告申请异地法院管辖审理的行政案件仅限于一审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认为管辖法院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影响而不能公正审理案件的,可以向受案法院提出由异地法院管辖的书面申请;受案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申请后在七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上级法院经审查后在七日内做出裁定,对符合异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定,并指定异地法院管辖;认为原告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不予准许,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据《澎湃新闻》)。
据介绍,此举是为了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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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律师--法学研究生 湖南省物联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法学院客座教授 长沙金引擎法律咨询公司董事长)
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一直以来,我们通常说的“民告官”立案难、裁判难、执行难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初读此文,自然心头一阵惊喜:某法院的做法抓住了解决这“三难”问题的牛鼻子!但是,细细思量,律师在点赞的同时总觉得“值得推敲”。
一是该规定跨越了法律。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专门就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通篇条款都没有设计原告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来审理案件,也没有赋予原告在“认为管辖法院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影响而不能公正审理案件”时,享有向受案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提出异地管辖的申请权。我们说,管辖异议权是属于人权范畴,是诉权的重大内容之一,必须遵守、尊重法定原则。
二是该规定增加了原告的诉讼负担。从常理上分析,当客观上发生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受案法院应当比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先更确切地注意并感受到这种行政干预和压力的存在。而这种干预和压力的着力点显然是直接指向受案法院或者承办法官。那么,笔者认为,主动依法顶住的应该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让原告去申请避让。况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证据规则来看,原告极易因为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力而申请失败。而事实上,原告在搜集证据、提出申请、等待裁定结果中当然需要成本。
三是该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涉诉上访。一方面,如果原告按上述规定提出管辖异议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原告必然会对法院不予支持管辖异议的裁定产生新的抱怨和失望,新的上访缠访不可避免。还有,当本来的行政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时候,第三人一旦对原告的异议也持否定态度而希望受案法院继续审理或者不同意指定的新法院审理,可能出现的信访上访危机将更复杂。
某法院的这种做法,当然凸显了当前改革所需要的品质,值得赞扬!
而面对行政机关的庞大组织体系和对公权力的强大支配能力,我们人民法院如何才能在行政诉讼中排除行政干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审理是关键。依法审理就是要在现有法律条文、法定规则的框架内平等地全面地保障官民双方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要注意严格依照诉讼证据规则搜集证据、审查证据、评判证据。
----充满智慧地排除干预是技术。要善于与行政机关沟通,充分行使释明权,细致宣讲司法改革纲领性文件精神, 适时提示干预司法的风险后果。同时要依照法律规定与原告或者其代理律师交换意见,消除疑虑,预防矛盾升级。
----及时公允裁判是目标。人民法院要树立正确的程序价值观,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杜绝程序的随意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各方,促进行政争议依法和解。在实在无法或者法律规定不宜和解的情形下及时公允回应各方诉求,准确做出裁定或者判决,让全社会感受法制昌明、司法公正的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