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里为什么总出现“情节严重”这么笼统的法言法语?
律师的理解是:一方面是立法技术性的运用。法律滞后于社会实践,刑法无法在制定时预置各种犯罪行径。故民意机构在立法阶段采用概括。这是人类智慧的表现。另一方面是立法对司法观的人格尊重和能动性的支持。刑法往往在尽可能列举后,对司法官可能面对的其他罪行不做面面俱到,给司法官留与适当自主判断的空间,把有些情形交司法官裁量。
现实的问题是,当前司法界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具有散乱性:各人理解不同,个地判例标准不一,“两高院”司法解释不全。实务中不可否定地存在----“情节严重”个框,想打击什么就把它往里面装;“情节严重”是个框,不想打击什么就都往外面放!法治的统一性严格性不幸被个性化。这很危险!
“情节严重”不是橡皮筋!
作为法典里的专用名词,“情节严重”必然包含其专门的内涵。理解中,讲究思考的顺序,很重要。律师建议:
第一步逻辑上的理解:专指刑法条文列举以外的情节。
第二步法益上的把握:明确法律在本罪中所保护的法益。
第三步犯罪行为在侵害法益上的牵连:本罪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他法律条文所保护的法益,并已经能够独立构成他罪。
第四步一罪处断原则的运用:在第三步判断的基础上,看刑法对本罪与所牵连罪的处理立场,如果不是并罚,则应当认定本罪行为具有“情节严重”的特点。
(杨剑律师----法学研究生 法学院客座教授 湖南省物联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长沙金引擎法律咨询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