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案回放
湖南某商业集团公司与一自然人股份转让纠纷,自然人申请仲裁后,集团公司发现对方的委托代理律师在该仲裁委兼任仲裁员。遂提出回避申请并在网上投诉。
仲裁委在网上回复:该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未参与仲裁,仅仅代理一方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不能也没有左右案件处理结果。因此,该仲裁委的仲裁员未予回避并不违法。
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时,某商业集团公司委托本律师申诉。
研究报告
1,主动回避(自行回避)是仲裁员中立公允的基本职业品质。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本案中,基于裁员与一方代理律师同为本仲裁委仲裁员,与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多年的同事,一起参加工作集中调研、培训学习、讨论对类型化案件的看法,同时接受一个仲裁委的培训和管理。因此,仲裁员首先应当自行回避。
然而,即使换成其他仲裁员,仲裁员仍然基于同样的原因也必须回避。因此,只要一方的委托代理律师是登记在册的仲裁员,法律上就必然出现案件无法在本仲裁委审理裁决的僵局。
2,私权自治与保障优先。
有纠纷,就有救济。和其他程序法一样,仲裁法也规定并赋予了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代理人出席仲裁审理。本案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在改仲裁委任仲裁员的律师作为代理人。
也就是,法律不能够也没有要求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回避而退出代理关系。
3,仲裁委应当以保证公正为唯一理由而退出案件的审理。
本案中,仲裁委应该充分依法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委托代理人、重新签订仲裁协议、选定其他仲裁机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如果仲裁委成员不自行回避,作出的仲裁裁决必然会被法院撤销!
4,律师协会的禁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情形,应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该禁令已经要求:本案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5,本案仲裁裁决明显存在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风险防控
1,诉讼和仲裁的程序价值运用(发现问题、适度主张,申诉翻案、最后赢家)
2,申诉救济中的舆情造势施压(不必对某个人、某个组织的偏执甚至无知而苦口婆心地引导教育,借媒体公开曝光,让大家评说指点)
3,别指望依赖所有领导的重视和批示(对症下药、药到病除,说的是懂医理病理药理的大夫)
(杨剑律师:法律研究生 湖南物联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长沙金引擎法律咨询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