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但是,证人对他们的证词的信心并不能决定他们证词的准确性。
心理学家珀费可特和豪林斯决定对这一结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了考察证人的证词是否有特别的东西,他们将证人的记忆与对一般知识的记忆进行了比较。
他们让被试看一个简短的录象,是关于一个女孩被绑架的案件。第二天,让被试回答一些有关录象里内容的问题,并要求他们说出对自己回答的信心程度,然后做再认记忆测验。接下来,使用同样的方法,内容是从百科全书和通俗读物中选出的一般知识问题。
和以前发生的一样,珀费可特和豪林斯也发现,在证人回忆的精确性上,那些对自己的回答信心十足的人实际上并不比那些没信心的人更高明,但对于一般知识来说,情况就不是这样,信心高的人回忆成绩比信心不足的人好得多。
有研究结果表明:一般证人的陈述,要比他看到的至少确实百分之二十五。
还有,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审查,是司法和仲裁的事情!
现代公司,作为商业合作交易的主体,经常面临“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约束。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法务人员习惯于申请使用证人甚至“武装证人”。可是,风险却暗暗存在!
杨律师风险防控提示:
1,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法务人员或者经理、业务员多用记事本记录。
2,立此存照----运用数据信息技术,该拍的拍、该录的录,该保持的电子文档必须保持。
3,“先小人”协议----重大、关联性强的谈判、洽谈、协商意见,形成简要的书面文本,经办人对席签字确认,达到“先小人后君子”的效果。
4,第三方见证----对一般争议或者危机性的重新谈判协调变更,邀请与交易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场见证确定,“踏石留痕”。
(杨剑律师---湖南省物联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法学研究生 法学院客座教授 长沙金引擎法律咨询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