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已经于2014年10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对业务信息对接、网络执行查控以及股权收益冻结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特别是对股权、投资收益冻结和执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值得公司老总和法务部门注意。
一,从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对规定主要内容的梳理和解读
1、公司信息查询和公开披露。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1)查询有关被执行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相关的原始资料;
(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办理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冻结股权及投资的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公司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开披露。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3、有效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申请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4、股权强制转让的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公司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工商部门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5、股权强制转让的审查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6、工商局协助行为免责,并不具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
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杨剑律师--法学研究生 湖南省物联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长江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长沙金引擎法律咨询公司董事长)
二,从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公司的建议
1,“和为贵”:对于可能出现违约的公司,一当交易合同发生能力障碍,及早和对方公司说明情况、规划补救、提供担保、争取理解、诚信合作,避免被诉、避免强制、避免公示。对于感到不安的公司,应当催促对方公司提供担保,并给予必要信任和支持,避免涉诉后伤害合作情感,痛失来之不易的商业伙伴关系,维护公司长远的战略发展局面。
2,“该出手时就出手”:公司法务部门要做好对方公司的商业信用品质和能力调查,严谨分析预判,为公司决策层果断起诉或者申请保全提供可靠法律建议。同时,还要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和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务求“查得准确、控得及时、冻得合理、执得有效果”。
3,“多翻书”:公司的活力在于交易。交易的风险危机与交易的利益期待并存。而公司维权或者避免损失的最可靠技术,在于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娴熟运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多翻翻书,经验大大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