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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五大要”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5年3月19日 00:00


 
一,对象要全。起诉或者调解时,特别注意有死亡发生的案件,一定注意死者的全部近亲属。同时注意侵权人的体系,将保险、挂靠公司、借用人等一网打尽。

二、证据要全。相关人员、公司、单位的基本信息资料要详尽,相互关系证据要锁定;医嘱要技术性关注,防漏防错;通过复核程序纠正交警责任认定意见,或者掌握好证据后在诉讼中提请法院变更事故责任分配;财产定损;务工停发工资证明;双方选择机构身体定残;。 

三、时间要准。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曰的前一天,护理费相关的医嘱时间或者恢复自理日期或者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的起止期。

四、标准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标准是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标准。

五、调解要爽。 天灾人和,能调则调,调后兑现。久拖成本高,强判不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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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律师--湖南省物联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法学研究生 长江大学客座教授  金引擎法律咨询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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