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收回医院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并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告知朱某等20人。 《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明确。朱某等20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律师在审理中指出:被告国土局作出《通知》时,虽然说明了该通知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行政行为无依据”,应当撤销!
被告辩称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并认为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
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