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程序及要求。
自2015年起,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已正式命名32个示范工程,正在组织38个项目开展示范创建。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充分调动了地方人民政府和大型物流企业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全国多式联运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创建工作,优化创建程序,细化创建要求,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申报及评选、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和附则。
▶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创建主体和相关责任,提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
▶申报及评选。明确了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明确了3年的示范工程创建周期,实施企业应按照申报方案开展创建,省级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督导,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和绩效评估。提出了创建任务变更调整程序和要求,明确了部级和地方部门对示范工程创建的支持政策。
▶验收与命名。明确了“企业自评、市级初审、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的验收工作程序。验收通过的示范工程,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命名“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对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未通过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示范创建工程,取消其创建资格。
▶动态评估。建立了自示范工程获得称号起每3年开展评估的动态评估机制,规范了评估流程和具体要求。
▶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