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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动 重拳出击 长沙市强力推进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编辑: 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治超 时间:2021年8月16日 01:26

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8月起,长沙市开展以四、六轴货车货厢(栏板)“降围”为重点的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自开展行动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违法行为46起,拆除收缴电子翻牌器125个,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明显下降。

为深化路警联合治超机制,市治超办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发现非法改装的货车,由交警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不能当场整改的,滞留指定超限检测站,由交通执法部门监督恢复原状。

凡经超限检测站和流动检查点的货运车辆严格实行 “三查”,查车辆是否擅自加高车厢栏板、加装承重钢板等非法改装行为,查车辆是否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查车辆是否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及行驶证登记参数一致。

运用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卡口数据分析车辆行驶轨迹,针对遮挡号牌干扰逃避不停车超限检测的行为突出路段,加强分析研判,指挥调度路警联合执法队伍加大路面现场精准查纠。

法律解读: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违反以下规定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来源:长沙市治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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